主营业务:
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i)买卖石油及天然气产品以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及(ii)液化天然气的加工、分销、销售、贸易及运输以及其他附属业务及网络。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的营业额约为人民币609,000,000元(二零二五年:约人民币808,000,000元)。营业额减少主要是由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石油及天然气交易减少,其录得营业额约人民币13,000,000元(二零二五年:约人民币231,000,000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目前,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i)买卖石油及天然气产品以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及(ii)液化天然气的加工、分销、销售、贸易及运输以及其他附属业务及网络。
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录得经营业务总额(‘营业额’)约人民币609,000,000元(二零二五年:约人民币808,000,000元),主要来自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及销售(于‘生产及销售液化天然气’章节进一步阐述),除税后亏损约人民币163,000,000元(二零二五年:除税后亏损约人民币1,993,000,000元)。
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除税后净亏损收窄主要归因于下述因素:(1)根据预期信贷亏损模式确认之减值亏损减少至人民币19,000,000元,较去年录得的人民币1,866,000,000元减少人民币1,847,000,000元;(2)于去年录得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的一次性亏损约人民币35,000,000元,而本年度并无确认可比亏损。此等正面影响被(3)财务费用增加约人民币68,000,000元所部分抵销,此乃由于银行借贷应计逾期利息所致。
生产及销售液化天然气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生产约531,000,0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较去年增加约47,000,000立方米或9.7%。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液化天然气的销售收益约为人民币571,000,000元,较去年增加约人民币46,000,000元或8.8%,占集团总营业额约93.8%。该分部的毛利约为人民币42,000,000元(二零二五年:约人民币41,000,000元),较去年增加约人民币1,000,000元,而该分部的毛利率则由约7.8%减少至约7.3%。
生产及销售液化天然气收益增长乃归因于产量增加。尽管如此,天然气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液化天然气的平均售价有所下降。同时,中国内地供应来源有限,导致天然气采购成本的下调空间微乎其微。因此,生产及销售液化天然气的毛利率略为下降。
作为稳定利润率的一项措施,集团致力于争取更多集团仅提供液化服务的客户及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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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道天然气
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于华亨能源的天然气经营许可证自二零二二年八月起届满,故并无产生管道天然气销售收益(二零二五年:无)。
石油及天然气交易
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石油及天然气销售合约总额由约人民币231,000,000元减少至约人民币13,000,000元,较去年减少约人民币218,000,000元或94.4%,占集团总营业额约2.1%。毛利由约人民币1,000,000元减少至约人民币500,000元,而毛利率由约0.4%增加至3.7%。
集团一直减少交易业务量,以降低业务风险及提高营运资金效率,因此,销售额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大幅下降。
重大投资及重大收购与出售
已终止经营业务
华亨能源于二零一一年六月成立,由广州元亨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元亨’)直接持有其49%股权,达州市汇鑫能源有限公司(‘达州汇鑫’)直接持有其1%股权,而另外50%的股权由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燃气’)直接持有。广州元亨现时持有达州汇鑫69%股权,且达州汇鑫是广州元亨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华亨能源的主要业务为在中国贵州省仁怀名酒区供应及销售液化天然气及管道天然气。
由于贵州燃气承诺华亨能源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控制权均由广州元亨持有,华亨能源已获确认为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公司透过该公司进行其管道天然气分部业务。
诚如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公布及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所披露,华亨能源因未能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向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续其许可证而暂停营运。作为紧急过渡安排,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仁怀燃气’,贵州燃气的全资附属公司)负责向酿酒厂供应及销售管道天然气,以减轻华亨能源的诉讼风险,并使集团及贵州燃气得以拥有充足的时间,处理华亨能源的问题。
在华亨能源为恢复许可证而作出长期努力及后续行动期间,集团逐渐意识到贵州燃气对于透过华亨能源的管道向用户供应的管道天然气数量及相关结算金额存在不同意见。因此,集团(透过广州元亨,作为原告)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下旬向中国贵州省中级法院对贵州燃气、仁怀燃气及贵州燃气指定的相关人员提出法律诉讼。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集团收到二审判决,据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集团提交的所有诉讼请求。集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案件重审,而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受理该案并立案审查。截至本公布日期,该案件仍在审查中。
考虑到当时的情况以及尽管先前已作出上述承诺但与贵州燃气的工作关系日益紧张,集团已失去对华亨能源的会计控制权,并已将华亨能源终止综合入账。
集团于失去控制权当日,按账面值终止确认华亨能源的资产及负债以及非控股权益,并于失去控制权时将华亨能源的保留权益入账列作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由于广州元亨已就华亨能源所取得的借款向银行发出财务担保,而华亨能源已拖欠偿还该等贷款,故集团已将该等负债于综合财务状况报表内入账列作财务担保合约负债。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公司于集团简明综合损益报表确认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之亏损约人民币35,000,000元,乃由于终止综合入账华亨能源产生一次性收益约人民币32,000,000元,并扣除确认财务担保合约负债产生之亏损约人民币67,000,000元。
业务展望:
除上述有关已终止经营业务的事件外,尽管市场环境不稳定及波动,董事会谨此强调,集团的其他业务营运仍维持正常。
展望未来,全球经济复苏步伐缓慢,加之国际地缘政治局势变动引发液化天然气价格大幅波动,共同对集团的经营带来外部挑战。然而,中国内地长期向好的经济基本面依然稳健。中国政府持续实施‘双碳’战略,遏制煤炭消费并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随著城镇燃气管道改造配套政策的推行,天然气需求在中长期内将获得强劲支撑。因此,公司预期天然气需求将会保持稳定增长。集团预期集团经营所在的市场环境将受益于有关天然气市场的政府政策。
尽管能源市场竞争依然激烈,且集团正重组其业务及债务,以期为维持长期营运及增长奠定坚实基础。管理层将继续监察经济及外部市场环境,并将继续采取审慎措施及实施各项策略,以缓解当前市场状况下各种挑战对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展望未来,集团将持续拓展天然气业务,并探索新的商机,以为其股东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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