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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主要从事投资控股、战术及╱或战略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包括(i)证券经纪服务;(ii)孖展融资服务;(iii)配股及包销服务;(iv)企业融资顾问服务;(v)投资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及提供信贷服务。

报告期业绩:
  集团于报告期间录得总收益34,200,000港元,较上一期间之22,900,000港元增加49.3%。来自金融服务分类之收入为8,300,000港元(上一期间:4,400,000港元)。来自战术及╱或战略投资分类之收入为4,000,000港元(上一期间:17,500,000港元)。信贷服务分类之收入为24,200,000港元(上一期间:13,100,000港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集团主要从事投资控股、战术及╱或战略投资(包括物业投资)以及提供金融服务,包括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受规管活动;及提供放债人条例项下规管之信贷服务。
  A.金融服务
  集团获证监会发牌可进行包括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于报告期间,集团证券经纪服务及配股服务所产生之佣金收入增加625.0%至2,900,000港元(上一期间:400,000港元)。于报告期间,提供孖展融资服务所产生之利息收入增加35.0%至5,400,000港元(上一期间:4,000,000港元)。
  B.信贷服务
  (i)业务模式
  集团根据中国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进行信贷服务业务。
  集团保留可随时动用资金以使自身具备足够放贷能力而捕捉潜在商机。
  集团以其现有一般营运资金为其信贷服务业务提供资金。集团之信贷服务业务模式独特,注重向具有良好财务实力及低信贷风险的公司及个人客户(例如持有有价值资产之上市公司及个人)提供大额贷款。
  集团对准的是以需要大额贷款的高规格借款人(即(a)上市公司;(b)具规模业务的公司;(c)持有有价资产的公司或个人;及(d)职业为行政人员、商人或专业人士的个人)构成的利基市场,彼等拥有良好还款往绩记录。
  集团仅向认可且信誉良好的客户提供贷款。换言之,集团仅向下列客户提供贷款:(a)为第三方且与集团并无关连;(b)由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伙伴或现有╱先前借款人介绍的人士;及(c)其信誉及贷款抵押品已经集团信贷委员会(‘信贷委员会’)评估及审批。
  集团信贷服务业务的管理团队由信贷委员会及两名经理组成。于2026年6月30日,信贷委员会由集团一名董事组成,彼等分别于一个国际银行集团积逾13年工作经验。信贷委员会有权审查及批准贷款申请。信贷委员会负责(i)评估信贷风险;(ii)监督信贷申请批准及贷款审批;及(iii)管理客户关系。经理负责(i)审查贷款文件;(ii)识别潜在问题;及(iii)推荐缓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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